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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舱单预申报,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搜航网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18-05-16  分享:

距离6月1日舱单预申报新规定正式实施,还有16天! 还有16天! 还有16天!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关于海关总署的第56号令,引起业内高度的重视。

随着此项新规实施日期的倒计时,近期有不少客户希望能更全面地了解新规的相关情况以便做好充足准备。

为此,我们收集了目前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同时也带来了由海关带来的最权威解读,供大家参考。

▲引起业界轰动的海关“第56号令“

”第56号令“的基本情况 

1. 什么是海关总署第56号令?(公告内容详见我司官网新闻)

官方全称为:《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第56号令” 是业内人士对这个新规的简称。

2. 此次56号令,将影响到那些企业?

将影响所有的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

无论是通过空运还是海运出口。

3.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有什么后果? 

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


12个问答  带你全面了解”第56号令“

Q: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A: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Q: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

A: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Q: 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
A: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条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条例于 2004 年发布并生效。

Q:请问调整后舱单申报的流程是否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
A:
 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Q: 请问舱单过了截止时间后可以修改吗?
A: 对于截止日期之后发送的舱单修改申请,目前流程待定。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客户通知中告知客户。 

Q: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 客户必须遵守“船运指示”的截止日期吗?
A:是的。

Q: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客户会被提醒应按时提交“船运指示”吗?
A:是的。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如客户没有按时发送“船运指示“,我们会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提醒客户提交“船运指示”。

Q:请问如客户提交的“船运指示”中缺失一个或数个必填信息怎么办?
A: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

Q:请问针对舱单规定调整后增加的数据项,客户如何将数据信息提交给萨非航运?
A:您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息。“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新舱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客户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户请将增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Q:请问船公司是否校对客户“船运指示”中提交的收、发货人代码?
A:
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


Q: 请问如果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无企业代码?
A: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单不接受收、发货方为自然人。在提单允许的前提下,如收、发货人是自然人, 客户在企业代码处应填写客户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Q:请问如收、发货人国家或地区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客户如何提供企业代码?
A:如收、发货人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时,应当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以下为来自海关,对于此项新规的时限要求,对比旧版规定的不同点,以及最新的负面清单给予的权威解读!

一、时限!时限!时限!

公告第三条明确将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这是交流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什么说舱单传输时限的问题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时限开关的开启将给整个行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由此开启舱单规范传输的新时代

(一)舱单传输时限的具体规定

由于本公告同时废止了2014年70号公告,因此传输时限规定以172号令为准,小编梳理了一下,具体规定有: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应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在报关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应在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二)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还能传输么?

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

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三)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数据还能变更么?

      时限开关开启后,按照17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货物、物品已经报关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舱单变更报文是不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审核的。超过规定时限后申请变更原始、预配舱单数据的,变更报文要转海关人工审核。而且除了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须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变更了。


(四)怎样判断舱单传输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舱单系统会自动将“报文接受时间”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断时间差是否符合时限规定。

注意不是运输工具动态的时间!

二、填制数据项调整啦!!!
公告的第五条主要是对原始、预配舱单的部分传输数据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舱单结构将更为完整,数据传输也将更加规范。

(一)看起来有点复杂的数据项调整。

公告第五条第(一)、(二)项对现行的按照按照2010年70号公告制定的原始和预配舱单部分数据项进行了调整,看起来好复杂有木有?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调整的内容主要有这些:




(二)关于收发货人的新规定!

1、“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要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发货人名称要与提单一致哦!)

2、收货人名称如果填写“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那就必须按规范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注意:说海关不允许收货人填“TO ORDER”是误读哦!

3、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要按照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对应的代码类型填写,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

为什么这个代码表里面有的一个国家有多个企业代码类型呢?这个就像中国企业既有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又有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道理吧。大家填写哪个代码类型都是可以的。

4、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如果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就应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格式为“USCI+代码”;暂时没有的,就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5、如果《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查不到要填写的企业代码类型怎么办呢?那就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6、如果收发货人、通知人为自然人怎么办?那就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三、货物简要描述负面清单


公告第六条规定了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准确、完整的填写,并公布了填写的负面清单。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连衣裙”你只能填写“Dresses”(连衣裙),不能填写“Apparel”(服装)了,如果填写不规范,系统会自动退单。
 
据了解,总署修改后的系统已完成测试,最新的报文格式也已经公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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