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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枣及其制品出口指南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类型:新闻动态   日期:2022-09-22  分享:


红枣及其制品出口指南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按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3)备案完成后,企业可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备案信息,如需获取书面备案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在线打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2)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3.出口申报

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生产的枣制品自检合格后,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平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

4.通关放行

(1)按照系统布控要求,无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可直接放行;有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指令的,海关按指令要求对出口枣制品进行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

(2)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准予出口并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不得出口;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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